近日,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兩份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一是,滁州XXX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專利申請652件,其具體情形為:單位或個人提交的專利申請存在技術方案以復雜結構實現簡單功能、采用常規或簡單特征進行組合或堆疊等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常理的行為。該行為嚴重干擾專利審查工作,予以警告并罰款16000元。
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對滁州XXX知識產權代理
事務所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
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被處罰單位名稱:滁州XXX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XXXXXXXXXXXXXX85(1-1)
被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吳XX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皖市監稽罰〔2021〕3號
案件名稱:滁州XXX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專利代理案
違法的主要事實:當事人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專利申請652件,其具體情形為:單位或個人提交的專利申請存在技術方案以復雜結構實現簡單功能、采用常規或簡單特征進行組合或堆疊等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常理的行為。該行為嚴重干擾專利審查工作。
行政處罰決定:1、予以警告處;2、處16000元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五)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四)嚴重干擾專利審查工作或者專利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規定進行處罰。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繳納罰沒款。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2021年8月26日
二是,池州市XX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與他人簽訂專利業務服務合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代理事項4件,并收取專利代理費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500元,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計5000元。
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對池州市仲謀知識產權
服務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
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被處罰單位名稱:池州市XX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XXXXXXXXXXXXXY2U(1-1)
被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陸X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皖市監稽罰〔2021〕2號
案件名稱:池州市XX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擅自從事專利代理案
違法的主要事實:2020年12月,當事人在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與他人簽訂專利業務服務合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代理事項4件,并收取專利代理費用。
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500元,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計5000元。
行政處罰依據:違反了《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秾@砉芾磙k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二) 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不符合專利代理師執業條件,擅自代理專利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等相關業務,或者以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的名義招攬業務”之規定。應當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進行處罰。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繳納罰沒款。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2021年7月22日
來源: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